天津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6-01 浏览次数:288 |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根据《天津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管理办法》(津工大成字[2000]第3号)结合我校自考助学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招生 ㈠ 校内各教学单位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须向校自考办提出申请,提交拟办专业、师资状况、教学场地、学生管理、食宿等办学条件,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举办。 ㈡ 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助学部门)应按照学校自考办审定的助学专业(仅限助学部门自有专业)、规模开展助学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高自考助学工作。 ㈢ 助学部门按照审定批准的助学专业招生,必须是以天津工业大学某某学院的名义进行。 ㈣ 助学部门进行招生宣传,应按照在校自考办备案的相关内容,做到真实、严谨、规范。 ㈤ 助学部门每次招生前须将招生信息向校自考办备案。学生报到后的两周内应将本次招生的实际情况报校自考办备案。 ㈥ 助学部门负责发放《入学通知书》,发放的《入学通知书》空白样,须经校自考办备案。《入学通知书》必须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字样,《入学通知书》的发放单位应为天津工业大学某某学院。 二、教学 ㈠ 助学部门应按照市自考委发布的考试安排,制定助学计划,组织安排教学工作。 ㈡ 助学部门承办脱产助学班,应在开班前制定出助学周期内所开设课程的开课次序,合理安排每学期开课门数和课程进度。 ㈢ 助学要严格按照考试计划规定学分的学时数安排授课,并保证足够的实践环节学时数。 ㈣ 助学部门安排教学工作,应选聘有较高学术水平、助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㈤ 助学部门应指导和监督任课教师,严格按照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合理确定助学进度和讲授内容,讲满授课时数,安排实践环节等。任课教师应按照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分析自学考试的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 ㈥ 助学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助学秩序稳定。制定年度、学期教学运行表、课程表和助学任务书,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处理助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助学计划落实情况记录在案,在本部门存档备查。 ㈦ 我校主考专业的实践性考核由校自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学生管理 ㈠ 助学部门负责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填写学生登记表、建立规范的学生在校学习档案、记录学生各门课程成绩和奖惩情况、初审学生毕业资格。 ㈡ 助学部门负责自考生学生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学生证样须经校自考办审核备案,学生证上必须有“自考”字样。学生证编号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依次为:学院名称缩写、自(自考生缩写)、专业名称缩写、学历层次缩写、入学年份、学生序号。 ㈢ 助学部门应为每个助学班配备班主任,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应由责任心强、作风扎实、热爱学生工作的教师或管理干部担任。 ㈣ 班主任负责以下工作: ⒈新生入学时,组织建立班委会、团支部,进行入学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学生守则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⒉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纪律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⒊检查学生的出勤、自学和宿舍文明卫生情况,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⒋及时向学生传达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把学生的思想和学习动态、要求、意见和建议向助学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反馈。 ⒌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⒍完成上级和助学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㈤ 自考生交费注册后若申请退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㈥ 自考毕业生,由助学部门进行毕业资格初审,统一办理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四、收费 ㈠ 助学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并报财务处审核批准,不得另设收费项目,并将收费标准情况向学校自考办备案。 ㈡ 脱产助学班学费由学校财务处按年度统收,助学部门按学校规定向校财务处支取教学、管理费用。 ㈢ 业余助学班按课程规定学分收费,学费由助学部门代收后上交学校财务处,助学部门按学校规定向校财务处支取教学、管理费用。 ㈣ 收费或代收费部门须向自考生提供学校财务处盖章的正式收费单据作为学生缴费凭证。 五、登记 助学部门于每年10月初将当年助学信息及助学工作总结、全部招生宣传资料上报学校自考办。 天津工业大学 2008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