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合作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发布人:时晨  发布时间:2014-07-14   浏览次数:1196

为进一步发展学院成人教育事业,进一步规范合作办学,确保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经研究,特提出对外合作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做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合作办学的总体原则是:合法合规、保质保量、互赢互利;

二、合作办学的重大事宜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合作办学的相关工作由成人教育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全院成人招生录取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函授站以及市内各合作办学单位的招生管理、教学管理相关工作);

三、合作办学的专业必须有一定的生源市场,并具有较好的就业前景。每班招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人;

四、合作办学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合作协议签订前学院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并提出是否合作的具体意见;

五、合作办学的课程设置,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可以根据学生需求和用人单位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必须保证学历教育课程设置的严肃性、科学性和相对稳定性;

六、合作举办的学历教育中,如合作对方另外举办其他类型或其他层次教育,必须在学生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开办,并且必须将该类型、该层次办学情况报学院备案。

七、合作办学的单位如果是公办学校,则重点抓好招生计划的完成;如果是民办学校,则重点抓好教学质量监控和学生日常管理的监控;

八、合作办学的单位如设立教学站点,原则上只能设一个。生源情况较好,经研究和实地考察,所设教学站点数可适当放宽;

九、在同一地点,原则上只和一家单位进行合作办学。如果招生不发生冲突,最多只能和不超过二家的单位进行合作;

十、与合作办学单位特别是民办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十一、合作办学协议必须包括的内容为:双方单位名称、对方单位负责人姓名、合作办学的专业和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点(如对方租用场地,必须有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依据与标准、利益分成及缴款方式和时间、双方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十二、合作办学的单位制作和发布的招生简章,必须经学院审查,并报学院备案。严禁合作办学的单位在社会上以散发招生广告或其他相关宣传材料的形式进行以招揽生源为目的的广告宣传,市区内合作办学的对方单位只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定向招生,严禁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做招生广告。学院如发现合作单位在招生中有不当行为,有责任有权力及时制止。如合作方的不当行为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或合作方不听学院劝阻,学院有权中止合作协议。因中止协议带来的损失,由做出不当行为的一方完全承担;

十三、成人教育办公室负责保管所有合作办学单位的协议和相关资料和学费催缴工作。相关资料主要指对方单位的办学资质(复印件)、招生简章、拟聘教师名单、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对方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件等;

十四、成人教育办公室负责市内外合作办学单位的教学监控、安排对方所需教师授课及教学资料、学生资料的获取、存档;

十五、成人教育办公室在当年成人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各合作办学单位录取新生情况、报到注册情况报学院;

十六、成人教育办公室要加强与合作办学单位的日常联系,及时向合作的对方单位提供周到的服务和必要的指导,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学院,并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妥善解决;

十七、参与合作办学的学院方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校院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合作办学、秉公合作办学、高效合作办学、持续合作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