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人学历教育收取相关费用的规定 |
发布人:时晨 发布时间:2015-02-17 浏览次数:969 |
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现就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在就读期间需收取的相关费用类别及标准规定,修定如下。 一、收取学费标准及时间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1999〕621号)文件规定,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学习的学生学费收取标准: 理工类:每生每学年1840元; 经管类:每生每学年1600元; 外语类:每生每学年1840元; 艺术类:每生每学年4800元。 收取学费方式:按学制年限收取学费。学制两年半,前两学年按上述标准收取学年学费,第三学年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收取半学年学费。学费一学年一收取,每年年初收缴学费,不得提前一次性收取学生学费。 二、在教学过程中收取相关费用类别、标准 (1)毕业生照片信息采集费。费用标准由新华社天津分社定。 (2)学生教材费。可采取预收方式,待教材发放后实行多退少补;或由学院及合作办学单位通知学生购置教材的版本和购置地点,由学生自行购买。 三、严禁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成人专科、本科学生在两年半学制期间发生的天津市统考课考试费和补考费。 (2)毕业生毕业证书制作工本费(该笔费用由学院统一支付承担)。 (3)新生报名费、毕业生毕业论文指导费等。 四、工作要求 1、此通知张贴于学院综合办公室财务收费处。 2、此通知由负责组织教学部门送达各合作办学单位。 3、负责组织教学部门要加强对各合作办学单位收费的检查监督。 4、任何部门和个人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除责令立即改正外,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合作办学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的办学资格。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通知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