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人:时晨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次数:5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加强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业余、函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保证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㈠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㈢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㈡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㈢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㈣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㈤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㈥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相关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正当理由未按时注册而需要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新生因病需要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校纪的行为,按规定不宜在校学习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对合格的学生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跟班试读。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能如期注册的学生,须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所学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否则,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评成绩的30%;考查成绩可通过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以及平时和期末测验等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未补考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载。

第十七条  实验、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性课程及毕业论文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或重做。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的各项规定。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应遵守诚信相关规定。考试违纪者,违纪课程以零分记载,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凭相关证明,申请该门课程免修免考。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㈠ 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修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㈡ 因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休学。

第二十一条  凡需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如无相同或相关专业可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随原班试读。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已取得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学校不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生不享受已注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期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由医院开具的证明身体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复学学生编入相同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按编入年级的学费标准纳学费。休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升级、留级和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所在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第一学期除外),或学生每学年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以上、五门及以下者,予以留级。

第二十七条 凡留级学生均须办理留级手续,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对已通过课程按规定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二十八条  在学期间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㈠ 每学年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以上;

㈡ 连续两次留级;

㈢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㈣ 一学期旷课超过总课时数达二分之一及以上;

㈤ 随原班试读期间,再次留级;

㈥ 不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报主管院长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继续教育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如一周后因故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按退学处理。同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将退学决定书报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在学期间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自动退学:

㈠ 逾期未缴费注册;

㈡ 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二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和转学。

  

第七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对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㈠ 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及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提出申请;

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㈢ 入学考试科目不同或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不同;

㈣ 按规定应予退学;

㈤ 拟转入学校是同城学校;

㈥无正当转学理由。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其他时间均不受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学校按规定向毕业生颁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并上报教育部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可按《天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津工大[2017]71号)的规定,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的学生,学校可颁发其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向学校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学校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中途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应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如有遗失,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天津市教委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思想进步、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并将奖励表彰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和犯有较严重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㈠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㈢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由继续教育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如一周后学生拒绝签收的或难于联系的,无法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按退学处理。同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将处分决定书报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章  新生电子注册、毕业电子图像信息采集

第四十八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三个月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网查询学籍注册信息,如未注册成功的新生,应及时与学校联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在籍学生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准时参加毕业电子图像信息采集。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毕业电子图像信息采集的学生不得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未能及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电子图像信息采集的学生,可到各省新华社分社进行毕业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并将毕业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图片在毕业当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上交到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后,学生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网核对本人信息,如发现图片信息和本人相关信息有误,学生本人须及时勘正,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津工大[2015]21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