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人:陈健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次数:30

 


津工大继202215


天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试行)


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严格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天津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津工大〔202115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范围

第一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以课程全部内容为考核范围。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试方法根据教学模式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执行。

第五条  期末考试根据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可采取集中考试或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按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如有变动需报继续教育院批准。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六条  学生参加课程学习且出勤率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2/3,方可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含作业、实验)的13,原则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取得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教学管理部门在期末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由开课教学单位确认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备案。开课教学单位负责通知学生本人知晓,过程资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留存。

第七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随其他年级补修。补考时间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二周内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执行。

第八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未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考试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办理缓考手续后可取得补考资格。

第九条  缓考办理流程:

㈠ 学生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一式两份,并附申请缓考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㈡ 缓考申请资料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核实确认,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交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院组业前织清考一次,参加清考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取得考试资格。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五级制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

优秀:90及以上;良好:80-90(不包含90;中等:70-80(不包含80;及格:60-70(不包含70;不及格。

第十二条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平时作业成绩、课程出勤率及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以上三部分成绩所占总评成绩比例分别为70%20%、10%

第十三条  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的成绩考核,结合平时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实习报告、说明书或通过答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补考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者,其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按60分记载。平时成绩只作为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参考,不纳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核算。


第五章  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教学单位负责通知学生。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由各教学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考试(或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的课程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完毕。毕业时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二份,教学单位留存一份,报继续教育学院一份,由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学生对成绩如有异议,可通过教学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成绩,办理相关手续,由教学管理部门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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